淮南杨晗璐律师
淮南法律服务网
21.nj18.com
淮南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首页>>淮南 淮南市 凤台 寿县 田家庵区 潘集区 谢家集区 八公山区 大通区 
律师团队
>>
  •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在线
>>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 
  淮南劳动律师,淮南劳动纠纷律师,淮南工伤律师,淮南工伤赔偿律师,淮南劳动保障律师,淮南工伤保险律师,淮南劳动仲裁律师,淮南劳动争议律师,淮南劳动法律师,淮南劳动合同律师,淮南劳动法咨询律师,淮南工伤鉴定律师,淮南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淮南经济犯罪律师
专项服务
>> 
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杨晗璐律师为您解决淮南劳动工伤法律纠纷,解答淮南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淮南劳动工伤案件。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淮南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禁止安排女职工


  • ·强迫职工劳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


  • ·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员工拒绝调岗,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


  •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支付违约金;三是赔偿责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


  •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


  • ·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一、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


  •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时限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 ·劳动经济赔偿金n+1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南京


  •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


  •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60)卫防钱字第207号 一、总则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


  • ·劳动合同法迟到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迟到规定之类的问题,是有很多争议的。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来说,引申出来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劳动者和律师。那么劳动者对合同法的看法和律师对劳动法的看法有什么不同呢?我


  • ·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吗?
      公司的内部规定中有很多以罚款作为处罚员工违纪的手段,如上班抽烟、开会迟到、接听电话不及时等。一次因为与客户多说了几句话,而耽误了开会,马先生便被公司以扣工资的方式罚款200元。面对诸多不合理的内


  •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


  • ·企业雇员劳动合同
      ____公司与____先生(小姐),住址____,之间签字如下协议:  1.____先生(小组)从____起被雇佣从事____工作。根据企业需要,该雇员可被调往企业另一部门,可以以另一种报酬


  •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


  •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了违约金条款,而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例如日本


  • ·公司的股东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实施。根据该规定“第二条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


  •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


  • ·解除劳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


  • ·劳动仲裁中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 ·劳动合同法十大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


  •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当事人一方(受雇方)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其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可从以下几点予以明确。   



  • 淮南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在公司上班半,一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老板说的是试用期三个月,现在直接将我辞退,请问我应该怎么索取
      在公司上班半,一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老板说的"28557842l"""试用三个月,现在直接将我辞退,请问我应该怎么索取赔偿

    ·电子厂上班,后面辞职了,工资可以发现金吗,他说别人的银行卡都不行,必须自己的
      电子厂上班,后面辞职了,工资可以发现金吗,他说别人的银行卡都不行,必须自己的divclass="w990mamt20

    ·企业职工 因受连带责任在受处分长达半年期间 把绝大部分的奖金扣掉只发工资 合理吗
      某单位有职工在班中违纪被检查发现后给予罚款.而其他人员,因受管理责任也受到撤职处分6个月同时将所有奖金扣掉,只发一点点基本工资和技能工资合理吗?多次找领导谈领导说这是特殊时期矿里下发文件规定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老板拖欠工资,我在上海打工5个月
      我在上海打工5个月,老板只给了2个月工资没签劳动合同我是做汽车美容的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照两种纳税方案缴纳税费的问题!
      您好,我也有同样的问题教育行业,上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工资由基本工资课时费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课时费按照20%收税。不知道这样合不合理~所以想请教一下!一个人的税收为什么要按照两种税收缴纳税费?而不是基本工资加课时费整体的工资一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离职可以一次性结清工资吗
      你好,我在上个月20已经申请"44133399l"""辞职了,辞职报告也填了,这个2号就走人了,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有结,可以一次性结清吗

    ·农民工工资一直不给,电话微信拉黑,已经两年了
      农民工工资一直不给,电话微信拉黑,已经两年了

    ·如果老板是初一,二,三是没有几倍工资的,那怎么
      如果老板是初一,二,三是没有几倍工资的,那怎么

    ·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是补交几年社保,判决里说里面两月我和单位
      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是补交几年社保,判决里说里面两月我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和仲裁一样,补交几年社保。法官要驳回,说补交社保不是法院的事,现在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不服,法官说我劳动仲裁时没有要求确立劳动关系,现在法院也不会开庭判劳动关系,仲裁时要有确认劳动关系这诉求,法院才会判,让我到劳动仲裁重新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您说我怎么办?

    ·你好,我在公司上班了10个月,现在要辞工,直属领导不给辞工书,说要走就自离,想问问自离了,工资还有住
      你好,我在公司上班了10个月,现在要辞工,直属领导不给辞工书,说要走就自离,想问问自离了"38608241l"""工资还有住房公积,能拿得到吗

    ·请问厂里不按月结算加班工资,厂里叫我加班我不加班,厂里处罚我6佰元
      请问我怎么办?

    ·拖欠工资,我跟一个老板搞一个工程
      我跟一个老板搞一个工程,他聘请我当总工,做了5个月近3万块没给,已经快3个月了,我该怎么办?当时没定合同。

    ·您好,请问我们马上两个月不发工资算是拖欠工资不?怎么通过法律
      您好,请问我们马上两个月不发工资算是拖欠工资不?怎么通过法律来维权呢?谢谢

    ·建意医保全国统一制行。工资低医保药费报销低
      在医保问题上四大直辖市都不一,样。医保各人负担,天津市最高。而且人口在四大直辖人口占第四位。拿北京市来说没制行医保,药费每人每年2万医疗费用。人家都没超医药费。可天津市呢?医保制行到现在年年超,尤其今年超的更多。所以医保局存在又有什么用呢。(北京人口占第二位,比天津多两比例,可药费又多报销比例还大。

    ·没有签新的合同,仲裁员说可以按照新的合同处罚劳动者,只要新合同不违反劳动法却可以
      没有签新的合同,仲裁员说可以按照新的合同处罚劳动者,只要新合同不违反劳动法却可以按照没有签过的合同处理问题?

    ·分娩前产假工资按什么标准算
      分娩前产假工资按什么标准算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5996265110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淮南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淮南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淮南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5996265110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21.nj18.com
    Copyright © 2022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