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杨晗璐律师
蚌埠法律服务网
21.nj18.com
蚌埠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首页>>蚌埠 蚌埠市 怀远 固镇 五河 蚌山区 龙子湖区 禹会区 淮上区 
律师团队
>>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律师在线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 
  蚌埠劳动律师,蚌埠劳动纠纷律师,蚌埠工伤律师,蚌埠工伤赔偿律师,蚌埠劳动保障律师,蚌埠工伤保险律师,蚌埠劳动仲裁律师,蚌埠劳动争议律师,蚌埠劳动法律师,蚌埠劳动合同律师,蚌埠劳动法咨询律师,蚌埠工伤鉴定律师,蚌埠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蚌埠经济犯罪律师
专项服务
>> 
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杨晗璐律师为您解决蚌埠劳动工伤法律纠纷,解答蚌埠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蚌埠劳动工伤案件。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蚌埠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劳动合同终止之手续办理
          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与别人交接工作,并将自己的工资与财务部结算清楚。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实施。根据该规定“第二条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


  • ·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拖欠工资其全称应该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一、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


  • ·劳动争议官司该怎么打
      戴某是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的内退职工。2001年1月,公司聘用他从事电控板技术的开发工作。200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戴某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工作,月薪4万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戴某依照


  •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


  •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于诉讼结果的责任。


  • ·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单  位:某某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某某印刷厂法人代表与    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


  •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标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的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说合同没有终止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是可以解除的。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的相关资料,


  •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


  • ·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


  •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我们都希望能够与用人单位合作愉快,可是现实中还是会出现很多不愉快的劳动争议,面对它们,我们忧愁、郁闷,有时也不甘心,辛辛苦苦为用人单位付出,最后是这


  • ·怎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书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 ·公司的股东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


  • ·男方负责打工挣钱,女方负责在家带娃,对于男方的工资,女方有份吗?
      12.男方负责打工挣钱,女方负责在家带娃,对于男方的工资,女方有份吗?无论打工挣钱,还是在家带娃,都是为家庭共同生活贡献力量,只是家庭角色和分工不同而已。不能以一方不工作,负责居家操持家务、


  • ·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要解除违约金怎样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 ·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通常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


  • ·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


  •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60)卫防钱字第207号 一、总则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


  • ·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解除劳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


  • ·劳动仲裁的反诉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目的的制度。它的构成条件是:第


  • ·《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有哪些内容
      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面对一些问题的重大决策或者是部分员工的违规处理时都会面临一些问题,能否对这些员工进行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企业职工因为家庭或是某外部内部原因需要短时间暂停工作,能



  • 蚌埠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工伤赔付,请问工伤保险中的赔偿里讲的\"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指的是底薪
      请问工伤保险中的赔偿里讲的\"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指的是底薪还是把加班和全勤等算在类的工资在厂里只上了三天班就出了工伤按什么来算?

    ·你好,我已经退休,发现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低于全年平均工资,还能补缴?
      你好,我已经退休,发现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低于全年平均工资,还能补缴?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我老公是银行一名员工
      我老公是银行一名员工,在里面工作了差不多十年了,我们打算生第二胎,属于计划生育外的,如果我们生了,他们单位是否要开除他?如果开除了,还能不能得到劳动合同中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有欠条,属于农民工工资,但是是个人打的欠条,现在想起诉,应该
      有欠条,属于农民工工资,但是是个人打的欠条,现在想起诉,应该如何处理。.

    ·钱主任,您好,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有赔偿区别吗
      钱主任,您好,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有赔偿区别吗

    ·没有签新的合同,仲裁员说可以按照新的合同处罚劳动者,只要新合同不违反劳动法却可以
      没有签新的合同,仲裁员说可以按照新的合同处罚劳动者,只要新合同不违反劳动法却可以按照没有签过的合同处理问题?

    ·工伤,老板拒绝付2天工资和医药费
      工伤,老板拒绝付2天工资和医药费

    ·劳动纠纷 欠加班费 上保险金额与工资不符合
      工作3年节假日加班给一薪上保险金额与工资不符和是最底标准上的保险没有工资条1有公司领导签字的应发放工资表,是复印件是否有效??2是否能要回3年内欠的加班费??3是否能要求公司补交3年欠的保险费用??4还能要求其赔偿其他什么费用?谢谢

    ·农民工工资拖欠不给,又原价欠条,后天开庭,老板不执行怎么办!
      农民工工资拖欠不给,又原价欠条,后天开庭,老板不执行怎么办!!

    ·有一工厂的劳动关系,工厂的业物员请货车司机帮忙送货,司机请工
      有一工厂的劳动关系,工厂的业物员请货车司机帮忙送货,司机请工人下货。但这都是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请问在劳动法里是怎么理解的?

    ·2019月工资9000元交税多少元
      2019月工资9000元交税多少元

    ·公司不给发工资拖欠一个多月
      公司不给发工资拖欠一个多月

    ·劳动工伤,你好,你好,是这样的,我是在去给公司干活在回来
      你好,是这样的,我是在去给公司干活在回来的路上车祸受的伤11年元月做的第一次手术,到12年的元月才能做第二次手术,公司也给了我工伤认定书,医药费都是我的老板付的,快一年了,生活问题没人解决,我找到劳务站,劳务站说要我到分公司去要,可分公司没钱,我该找谁要?第二次手术还没做能不能解决此事?盼回复谢谢

    ·你好,李律师,我想向老板索要应得到的工资
      你好,李律师,我想向老板索要应得到的工资

    ·住进医院,请问我住院期间,单位给不给我发工资
      我是临时工,在单位发病,住进医院,请问我住院期间,单位给不给我发工资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以在线免费发布新咨询!马上问律a律师回答(1)齐齐哈尔法律问答顾问

    ·我要讨债农民工工资
      侓师你好我们是农村的我老公是个泥工2012年8月经朋友介绍帮一个老板装修三个门面的泥工活,这三个月工资加材料等等一共48000老板说到完工就给工资,到最后他拖到过年才给了2000。2013年问他要了好几回,最后他写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欠某某工程尾款人民币46000元正,大写肆万陆千元正,到2013年3月还清。   

     
    立据人:某某某2013年2月9日。到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5996265110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蚌埠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蚌埠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蚌埠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5996265110
     南京 镇江 常州 无锡 苏州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淮安 宿迁 徐州 连云港 合肥 滁州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黄山 蚌埠 宿州 六安 淮南 淮北 铜陵 安庆 阜阳 池州 亳州
    首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21.nj18.com
    Copyright © 2022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